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其特点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2.行政复议的特点。
(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
(2)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复议的结果以行政机关的决定表现出来。
(6)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行政复议的萌芽和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50年代);
2.行政复议制度受到破坏阶段(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后期);
3.行政复议制度恢复和进一步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除上述5项基本原则以外,行政复议还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
2.一级复议原则。
3.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
4.不调解原则。
5.书面复议原则。
四、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
1.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