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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00261行政法学》知识点:司法审查的管辖

作者:安徽自考助学网 日期:2016-03-02 点击数:

【摘要】司法审查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种。级别管辖解决法院管辖的纵向分工;地域管辖解决法院管辖的横向分工;裁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的另一种分类,它主要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司法审查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种。级别管辖解决法院管辖的纵向分工;地域管辖解决法院管辖的横向分工;裁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的另一种分类,它主要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种类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通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作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其公共同地域管辖是指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不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和决定确定诉讼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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