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案件。
2.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因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4.因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5.因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
8.其他影响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
1.有关国防、外交等方面的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
3.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整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