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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00261行政法学》知识点:司法审查的范围

作者:安徽自考助学网 日期:2016-03-02 点击数:

【摘要】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案件。2.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3.因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4.因拒...

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案件。

2.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因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4.因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5.因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

8.其他影响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

1.有关国防、外交等方面的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

3.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整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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