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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00261行政法学》知识点:司法审查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作者:安徽自考助学网 日期:2016-03-03 点击数:

【摘要】一、司法审查判决1.司法审查判决的概念。司法审查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司法审查判决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司法审查判决的主...

一、司法审查判决

1.司法审查判决的概念。

司法审查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

司法审查判决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司法审查判决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2)司法审查判决的对象是行政争议案件。

(3)司法审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4)司法审查判决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拘束力。

2.司法审查判决的种类。

(1)维持判决。

(2)撤销判决。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5)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6)确认判决。

(7)行政赔偿判决。


二、司法审查裁定

1.司法审查裁定的概念。

司法审查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针对司法审查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2.司法审查裁定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裁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口头裁定与书面裁定。这是以裁定的形式为标准对裁定所作的分类。口头裁定往往适用于审理过程中,且必须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2)根据裁定的内容可将裁定分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停止执行的裁定,准予或不准撤诉的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先行给付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程序的裁定,补正判决书失误的裁定。

3.司法审查裁定的适用范围。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于前3项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三、司法审查决定

1.司法审查决定的概念。

司法审查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司法审查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的司法行为。

与判决和裁定相比,决定具有以下特点:

(1)就决定所解决的问题而言,它既不同于判决所解决的案件的实体争议问题,也不同于裁定所解决的程序问题,而是旨在解决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

(2)就解决的功能而言,它旨在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或者为案件审理与正常的诉讼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3)就决定的效力而言,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不能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2.司法审查决定的适用范围。

(1)有关管辖的决定。

(2)关于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3)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4)有关再审案件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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