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在2011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事先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
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受理。
【问题】
(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县机床附件厂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