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某市A县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本县一河流处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A县环保局经过调查,对化工有限公司作出了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对此,化工有限公司不服,认为处罚太重。
【问题】
(1)如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应该向哪些机关提出?为什么?
(2)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化工有限公司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则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A县人民政府或A县环保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A县所在市的市环保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本案应该由A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应由A县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