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万达水泥厂原系禾田城建局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9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华任厂长。但李华上任不到1年,城建局企业处决定撤销李华厂长职务,指派王春喜接任。但万达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不同意城建局撤销李华的决定,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说明理由。
(2)本案中谁有原告资格?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城建局侵犯了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的自主权,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有原告资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厂长的权力,这是企业的自主权。本案城建局撤销由企业职代会选出的厂长侵犯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合法权益,所以,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