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外国人杰克从国外携带若干物品入境,我国某地海关认为其携带的物品属违禁物品,遂予以没收并处300元罚款。杰克不服,向上级海关申请复议。上级海关作出维持原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于是杰克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2)应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受理?为什么?
(3)杰克能否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暂停执行,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没收违禁物品与罚款均属行政处罚,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在法定期间内起诉。
(2)应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从地域管辖看,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从级别管辖看,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海关案件的一审法院。
(3)杰克不能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即没收违禁物品与罚款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这是由行政行为的特点(公定力理论)决定的,除非满足法定条件,如原告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停止执行,或被告决定停止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