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区开办了达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和BP机。B区工商局接到举报,李某超范围经营电脑,经查明属实,遂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停业整顿1个月、变更罚款为1万元的复议决定。李某仍不服,打算起诉并要求行政赔偿。
【问题】
(1)本案中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谁?为什么?
(2)何地何级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是谁?
(4)原告能否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5)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原告为达隆公司,被告为市工商局。《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市工商局改变了B区工商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市工商局应为被告。
(2)市工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和B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区人民法院和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该案都享有管辖权。
(3)行政赔偿请求人为达隆公司,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B区工商局。
(4)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5)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B区工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和返还缴纳的罚款及其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