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考助学网

扫码咨询

微信公众号

你的位置: 首页 > 自考分享 > 考点串讲

安徽自考《00261行政法学》论述题:试述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作者:安徽自考助学网 日期:2016-03-06 点击数:

【摘要】【论述题】试述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参考答案】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限于领导成员)5种情形。(1)晋升,是指公务员由低层级职位转移到高层级职位。晋升的实施,必然带来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晋升是以公务员...

【论述题】试述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参考答案】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限于领导成员)5种情形。

(1)晋升,是指公务员由低层级职位转移到高层级职位。晋升的实施,必然带来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晋升是以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的,即功绩制是这种变更发生的主要基础。

(2)降职,是指公务员由高层级职位转移到低层级职位。随着降职的实施,公务员的职务和责任关系也发生变更。这种变更的原因不是惩戒,而是由于公务员的能力等原因引起的。

(3)交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交流包括调任、转任与挂职锻炼3种情形。而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只有转任一种情形。所谓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按照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的,在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实行的跨地区、跨部门转任,以及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的在本机关内转任。

(4)撤职,是取消公务员现任职务和责任关系,但仍保留其作为公务员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撤职主要是由于公务员不认真履行义务引起的,是一种惩戒,是行政处分的一种类型。

(5)领导成员的辞职和引咎辞职。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及变化,本站所提供的信息资讯仅供参考,请以教育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