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皇帝制度
皇权的内容:
(1)最高立法权,皇帝的意志就是最高的法律。
(2)最高司法权,即在司法上享有最高审判权,并有大赦权。
(3)最高军事权。
(4)行政决策中的最后决断权。
(5)最高人事权。
二、宰相制度及其变迁
1.丞相制。
(1)在立法上负责草拟或组织草拟法律。
(2)在司法上有纠举百官及执行诛罚权。
(3)在军事上可充当皇帝的军事顾问,特别是在不设太尉期间更是如此。
(4)在行政上有参与行政决策、总领百官、处理日常政务之权。
2.中外朝制。
3.三公宰相制。
到汉成帝时,又从宰相制度本身入手,用三公宰相制代替丞相制,即改丞相为大司徒、太尉为大司马、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以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官,三公共同担任相职,分别直接对皇帝负责。
4.尚书台。
三、列卿
秦汉中央政府职能机构的长官称聊,其职能分述于下:
(1)奉常,西汉改称太常,掌宗庙礼仪。
(2)郎中令,西汉改称光禄勋,掌宫廷警卫。
(3)太仆,掌宫廷车马。
(4)卫尉,掌皇宫保卫。
(5)典客,西汉曾更名大行令、大鸿胪,掌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
(6)廷尉,掌司法。
(7)治粟内史,西汉更名大农令、大司农、掌财政税收。
(8)宗正,掌皇族内部事务。
(9)少府,掌山河湖海税收及手工业制造。
四、相府诸曹与尚书台诸曹
1.相府诸曹。
汉朝相府诸曹分曹理事的内容与隋唐六部的分工已基本相同,但两者从体制上讲是有很大差异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相府诸曹仅是丞相的幕僚机构,诸曹人员不是国家正式公职人员。而隋唐六部则是中央主要行政职能部门,六部尚书是朝廷命官,地位崇高,与左右仆射合称“八座”,是都省办公会议的法定参加者,吏、兵两部尚书在唐初还常兼任宰相。其次,相府诸曹权仅是丞相的秘书班子,诸曹人员仅协助丞相处理公务,其分曹的方法因时代、社会需要、机关结构调整以及主官政见不同而发生变化。而隋唐六部作为正式的国家职能部门,拥有法定的职权,并在处理、执行政务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其机构设置也相对稳定得多。
2.尚书台诸曹。
丞相府分曹理事制度造成丞相包揽国家庶务,并因此对皇权构成威胁,皇帝便用尚书台分曹理事的方法来削夺丞相府对国家庶务的管理之权。尚书台的正、副长官分别为尚书令和尚书仆射,总领尚书台事。下设尚书丞,为尚书台事务的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