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州
秦朝实行郡县两级地方行政体制,秦设郡3618个,管理层次和幅度均较为合适。到西汉中期,全国郡国数量超过100个,从管理的层次和幅度看,原有的郡县两级体制已有调整的必要,否则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时设立了巡行地方监督郡国守相的监察官员州刺史。这些州刺史巡行郡县,成为朝廷联系并控制地方政府的重要环节。
二、郡县制度与王国列侯制定
1.郡。
在秦汉时期,郡是最重要的一级行政区。郡长官称守或太守,全面管理一郡军事、经济、文化和司法,拥有地方重权。
2.县。
秦汉县之长官称令(大县)或长(小县)。其职掌是:
(1)依据法律维持地方治安。
(2)组织人民从事农业生产。
(3)用儒家礼教教化人民。
3.王国制。
4.列侯制。
三、乡、里、亭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为乡、里。乡里制度有以下特点
(1)乡里官员不是国家正式公职人员。个别官员给俸,但仍由地方产生,在官府登记而已。
(2)在管理方式上重视乡规民俗,将教化手段与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带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性质。
乡官有三老、啬夫和游徼。
乡以下的行政组织为里,里设里正,一百家为里。
亭是县廷派出机构,行使两项职能,即管理地方治安和负责官府文书承传转递工作。
四、少数民族地区行政体制
针对各少数民族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具有不同的风俗民情的现实,秦汉中央政府采取了非常灵活的管理方式:
(1)在杂居区,采取郡下设道的方法。
(2)在南方归附地区,采取双轨制管理模式,保持少数民族内部高度自治。
(3)对内属迁入边郡的北方少数民族,一方面保留原有的国号和建制,称属国,另一方面,朝廷直接派出官吏加以监督。
(4)持节领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