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省制的定型与调整
1.三省分权的共同决策体制。
隋文帝对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内容:
(1)确定了三公不再兼任政府职务的原则。
(2)确定了三省之间的分权方式。
2.二省执要、尚书奉行体制。
唐朝对隋朝制度进一步调整的内容:
一是压抑尚书省地位,使之完全变成奉行机构;二是提高中书、门下两省地位。
3.中书门下(政事堂)专职宰相体制。
中书门下政事堂与以前政事堂在体制上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唐初宰相多为兼职,除三省长官外,还以他官居宰相位,加“参预朝政”、“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名目,让他们进入政事堂分任宰相之事,以削弱三省长官的权力,共同充任兼职宰相。
(2)中书门下政事堂在正厅之后设吏、枢机、兵、户、刑五房,对口指挥尚书六部,使宰相的办事机构逐渐完备,政事堂逐渐从单纯的会议场所演变为重要的办事机构。
(3)中书门下体制下存在着宰相权力的分散和集中两种倾向。
二、翰林院和枢密院
1.翰林院。
唐高宗时,为分宰相之权,出现了北门(北门为宫城后门)学士的设置。皇帝选择一些有文才的人在这里“待诏”,实际上是让他们参与政事,以分割宰相之权,这可以说是皇帝着手建立新的秘书机构以取代宰相决策地位的开始。
2.枢密院。
唐代宗时开始以宦官充任“内枢密使”,参预国家政务的决策,从此宦官在制度上被赋予了参政的权力。
宦官在中晚唐时期之所以能够长期把持朝政,直至废立皇帝,进退宰相,是因为宦官同时通过充任神策左右军中尉而控制了京城的军权。
三、中央各职能机构
1.六部二十四司。
隋唐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人事、财经、文教礼仪、军事、司法监察和建设等事务,是执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职能部门。
六部每部之下各辖四司,共二十四司。司以郎中为主官,员外郎为副长官。各司之间分工清楚,职责分明。
2.九寺、五监。
与户部职掌相关的有太府寺(主管钱币收支和保管)和司农寺(主管粮食收支和保管)与礼部职掌相关的有宗正寺(主管皇族事务)、太常寺(主管祭祀礼仪)、光禄寺(主管膳食供设)、鸿胪寺(主管外交事务)和国子监(主管文教事务)与兵部职掌相关的有卫尉寺(主管军器储备)太仆寺(主管马政)和军器监(主管军器制作)。与刑部职掌相关的有大理寺(主管司法审判)与工部职掌相关的有少府监(主管手工业事务)、将作监(主管建筑工程事务)和都水监(主管水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