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及其他中央派出机构
隋炀帝时,曾仿照汉武帝的方法,设司隶台大夫(相当于汉朝的司隶校尉)一人,刺史十四人分部巡察,但尚无确定的监察区名称。唐初武德年间设立行台,作为道之机关,实为中央尚书省的派出机构,具有总领本道都督(总管)、刺史的军政大权,具有地方监察区划的性质,但不固定,旋设旋废。贞观十年(636年),唐太宗依山川形势分全国为十道,道从此成为比较稳定的监察区,到唐玄宗开元年间又析为十五道。
唐中后期出现藩镇割据局面,节度使专制一方,其辖区亦称道,但这种道与前述主要作为监察区的道有明显的不同。
二、州府领县制和县下基层组织
州的长官仍称刺史。唐初军民分治,刺史仅负责民政。安史之乱后,因内地用兵频繁,刺史多兼军职,握有军权。州之行政事务由六曹参军负责,六曹位次依次为功、兵、仓、法、户、士,职掌如同中央六部。六曹长官统称为判司,每司署一二人,诸曹分工与中央六部对口。关工水府设尹一人为长官,少尹二人为次官。和前代相比,隋唐县制变化不大。县之长官称令,县令出缺以资历浅者暂代,称知县或知印。县令之僚佐有丞(县令之副手)、尉(掌治安)和主簿(掌文秘之事)。县也设有诸曹,与州之六曹相承接。
唐朝县下基层行政组织依与县城距离的不同而有差异。在县城和近郊,分别设邻(四家为邻)保(五邻为保)、坊(五保为坊)三级。乡村因离县城较远,县政府直接加以控制多有不便,故实行邻、保、里、乡(五里为乡)四级,以设乡的方式来协助县进行基层行政管理。
三、特殊行政区的行政体制
唐初依汉朝西域都护之例,设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五都护府,后又设北庭都护府,协调与少数民族的关系,管理各归附少数民族。中人舍要唐初还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一种带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称羁縻府州。羁縻府州皆以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许其世袭其职。羁縻府州还有财政上的自主权,但必须受边州都督和各都护府的统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