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决策
1.唐朝行政决策的特点。
在君主专制在行政决策上的特点是皇帝处于行政决策的中心地位,通过皇帝的绝对权威来保证行政决策及其执行的统一性。
2.各类决策会议的组织形式。
一是大臣廷议。这类会议参加者较多,形式灵活,可以分为皇帝主持的朝会和尚书省集议两种方式。
二是宰相以及高级文臣武将参与决策的会议。这类决策会议的参加者较前一种会议形式为少,一般在朝会结束后,宰相留下来与皇帝就朝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3.草诏的程序。
草诏有三种程序:一是由宰相将君相议政结果整理要点,称为“词头”,作为草诏的依据,中书舍人中负责草诏的“知制诰”据宰相交下的词头负责草诏;二是皇帝派宦官至中书宣布诏敕要点,中书记录,称为“宣底”;三是皇帝召知制诰入宫面授要点。
4.审诏的程序。
审诏则要经过四个程序:
(1)中书舍人有权封还词头。
(2)中书舍人如无异议,由中书令、中书侍郎与中书舍人共同签名送门下审议。
(3)门下给事中审议后,如认为不妥,可在稿上涂改奏还中书。
(4)经门下给事中审议通过的诏书,由侍中、侍郎、给事中共同具名申请交发尚书省执行,经皇帝审定认可后正式交尚书省施行。
5.决策文书的种类。
册书,是立皇后、建太子、封诸王所用的诏书,用竹简书写,形制上最为讲究。
制书,是颁布重大行政命令的诏书,用黄麻纸书写。
敕,是对具体行政事务的指令性文件,均用黄麻纸书写。
二、行政执行
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唐律中对官员失职、越礼、违法、受贿等行为均规定有惩治办法,从法律上制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行为准则。(令是依法制定的行政规则,以诏制的形式颁布。格是以敕的形式颁布的具体行政法规,涉及范围较为具体,是对律、令的补充。格因实际情况而常发生变化,唐朝经常对格加以整理汇编,并冠以年号,如贞观格,作为行政执行的依据。
式是包含行政细则和文秘程式的办事章程,行政执行中须依式而行。
三、行政监督
由隋唐时期,行政监督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监察机构的逐渐健全和监察职责的日益分明。
二是对监察官员任用的特殊程序。
三是分道巡察和分察尚书制度的确立。
四是参与司法审判。
五是多种地方监察形式的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