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决策及其方式
1.会议制度。
明初皇帝用得最多的是内廷会议,范围小,便于对某一问题深入讨论。废除宰相制后,内阁会议日趋重要,这种会议在“朝房”举行,有时皇帝亲赴内阁议事。
2.票拟与批红。
正统初年,因皇帝年幼,太皇太后委全权于内阁,由专职阁臣对奏章提出处理意见,称“票拟”,票拟从此成为内阁最大的特权。
票拟对奏章提出的处理意见,仅供皇帝裁决时参考,能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策形式诏书还有待皇帝的旨意。内阁票拟后由皇帝作出最高裁决,即用红笔在奏章上批答,称为批红。对票拟内容不同意时,皇帝可加以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重拟,称为改票。
3.封驳制度。
内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除有票拟权外,还有封驳之权,即内阁如认为皇帝诏书因不合时宜而不便下达时,可将诏书封还并加以驳正。
二、行政执行的制度化
明代六部是中央政府最主要的职能部门,与前代相比,六部职权大幅度提高,直接对皇帝负责,总理全国政务。
在中央政令下达过程中,省一级行政长官布政使起着重大作用。他上承中央六部政令,下转知府、知州、知县执行,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官员。
三、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备
父明朝中央监察机构分为两大系统(都察院和六科)和三类官吏(都御史、监察御史和给事中)明朝地方监察分为三种形式:一是督抚对地方的监察,二是各道监察御史对所属地区的监察,三是各省提刑按察司对所属区域的监察。
明朝在监察制度上的建树是突出的,监察机构的设置更加严密和规范,形成了科道并列的新格局。但是,明朝监察制度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是机构的重叠,如地方监察体制中存在三套系统,致使钦差大臣满天飞。其次是职权混乱,造成互相牵掣,以至出现明中期后科道官员把持朝政的弊端。其三,皇权无限膨胀使监察官员行使职权失去保障,厂卫机构和廷杖制度使监察官员望而生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