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三司分立与督抚的设置
洪武九年(1376年),明太祖改地方权力集中的行中书省为三司分立: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和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
二、道
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布政司系统的分守道,二是按察司系统的分巡道。它们分别是布、按二司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偏重于监察。分守道由布政司参政、参议主管所辖道之民政,代表布政使掌管所属府、县行政事务,是省府间的行政区。分巡道即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区巡察,是省内小监察区。
三、府、州、县
明朝地方行政层级的变革要点有三:
(1)将元之宣慰司取消,重新按行政、司法、军事等不同事项划分不同的道区,设立不同的派出机关。
(2)将元之路的总管府、散府改为府,将某些大州升为府,因而府成为明朝中级地方行政区划的主干。
(3)宋时府是一种特殊区域,州是中级行政区划的主干,到明时州成为一种特殊区域,州领县远远少于府领县,且州之行政区域缩小。
四、乡老人制和里甲制
明朝对乡村的管理采取乡老人制和里甲制并行的统治方法。
乡里村民除纳税应役和严重违法犯罪外,和官府几乎没有任何联系,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一种“自治”状态,明朝就是利用里甲制度和老人制度这两个系统来实现这种自治的。
五、边远地区的行政体制
明朝在边疆地区和内地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一些特殊地方行政体制。
(1)洪武年间,明朝在西藏设立乌斯藏行都指挥使司和朵甘行都指挥使司。以后又在行都司下增设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和千户府作为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委派藏族僧侣充任各级官职,通过他们实行对藏族人民的间接统治。
(2)在东北地区,明朝先后设辽东都指挥使与奴儿干都指挥使。都司长官及主要官员从内地选派,以下卫所长官则情况复杂,既有汉族人,也有东北各少数民族首领。
(3)在西北地区,明朝于永乐四年(1405年)设哈密卫,以当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卫指挥,统治今新疆等地。
(4)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明朝实行土司制度,任命当地少数民族上层分子为土官进行间接统治,土官职位世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