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政的形式
清朝议政的会议形式有议政王大臣议、廷议、九卿议、阁议等。
清朝初期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也并非始终如一,而是随着清初各派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而消长。
二、内阁票拟
清朝内阁的工作方式沿袭明朝票拟制度,通过替皇帝办理公文来控制日常行政决策,成为皇帝与职能部门间的信息流通渠道。
三、军机处承旨拟办
军机处的工作内容有:
(1)参与官员奏折的处理。
(2)撰拟皇帝谕旨。
(3)参与人事决策。
四、行政执行
六部等职能部门是中央政府的政务执行机关,它们按中枢机构下达的指令处理各项具体政务。军机处设立后,谕旨下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经内阁下达的谕旨,称“明发上谕”,或给职能部门或给地方政府,多是一般性例行政务;另一种称“延寄”,是由军机处直接下达的机密指令,不经过内阁,由军机处封缄严密后,或直接交职能机构办理,或直接寄送地方官员。
清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较前代更加强化,表现在政务执行上是各级官吏更加严格地按皇帝的谕旨执行政务。
在政务执行过程中,对军国大事,清朝采取强制性措施,运用各种强制手段保证政令的执行。
五、行政监察
清朝监察系统基本承袭明朝制度,以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
都察院主要职责是监督政治得失、弹劾不法官吏和对各级行政机构的政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清朝对地方的监察采取双轨制。一方面由十五道监察御史按道对地方政府实行监控,对各级地方官员执行监督。另一方面,清朝还有一系列地方监察系统。
清朝还设有两个特殊监察机构:宗室御史处和内务府御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