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决策的特殊形式
1.太后垂帘听政的决策体制。
太后垂帘听政的一般决策程序是:各省及各军营奏报应请示皇帝的,均应先呈两宫皇太后披览;然后发交议政王、军机大臣详议,提出处理意见;再交两宫皇太后裁决;两宫裁决后,由军机大臣按裁决意见拟旨;谕旨拟好后再交两宫皇太后审定;最后由军机处下发。
2.总理衙门在行政决策中的地位。
由于当时国家的重大决策无不与洋务挂钩,于是总理衙门逐渐取代了旧内阁的部分职能,形成皇帝授意、军机处拟旨、总理衙门奉行的新的决策体系,因此,时人称总理衙门为“洋务内阁”。
3.军机处决策保密制度的加强。
军事处决策保密制度:
(1)加强封印管理。
(2)严防走漏消息。
(3)加强文书档案管理。
4.督办“新政”的专门决策机构。
1907年8月,会议政务处并入内阁,由于内阁成员均为政务处大臣,会议政务处也就成了内阁会议的核心机构。
5.“责任内阁”的奉命决策。
内阁决策采取会议形式,以总理大臣为议长,国家重大行政事务均由内阁会议议决后呈皇帝裁决。内阁会议每5日召开1次,遇有各部重要事件,可随时请求召开内阁会议。
二、行政执行的混乱和阻力
1.晚清前期行政执行的混乱。
晚清前期,中央政府的行政执行是比较混乱的。造成混乱的原因是军机处、六部和总理衙门的职能关系未理清。
2.“百日维新”期间行政执行的阻力。
(1)行政执行的措施。
①任用维新派人士;
②对举办“新政”有力者予以奖励;
③对举办“新政”不力者加以指责;
④对掣肘“新政”的旧党予以打击。
(2)行政执行的阻力。
①最高决策权的二元化;
②改革缺乏军事力量的保证;
③顽固派的顽强抵抗;
④地方官员的敷衍塞责。
3.清末行政执行的新变化。
(1)中央各部实行专任之法,做到权责一致。
(2)加强各部尚书的行政权力。
(3)建立办公会议制度。
(4)行政执行逐步规范化、标准化。
三、行政监督
1.都察院行政监督功能的强化。
《都察院整顿变通章程》的内容:
(1)改革都察院内部机构。
(2)简化监督程序。
(3)改革御史推荐办法。
2.资政院、咨议局的行政监督。
资政院、咨议局是作为清朝中央和地方议会的预备机关而设立的,所以,它们对于行政的监督与议会监督行政相类似,也是通过议事权、咨询权和纠核权来实现的。
3.弼德院的行政监督。
弼德院定期召集会议,议事具有机密性。弼德院只能起到咨询顾问的作用,而难以发挥制约行政机关的功能。
4.行政裁判院和审计院的筹建。
1906年9月,清政府制定并颁布《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和《审计院官制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