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的行政体制
1913年《划一令》公布后,按军民分治的原则,对省行政体制进行了调整。省设行政公署,作为省级最高行政机关。省最高行政长官称民政长,由大总统直接任命,综理全省政务。
直系军阀统治时期省制的变化,主要是1922年将军政长官名称由督军改为“督理”和“督办”同时将拥有两省或数省地盘的军阀任命为“巡阅使”;对割据一省的军阀则授以“护军使”头衔。
二、道的行政体制
袁世凯上台后,不仅继续沿用道的建制,而且强化其地位,提出“虚省而实道”的思路,使之成为地方行政的重要区域。
三、县的行政体制
县以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北方称城、镇、乡,南方称市、乡,同属一级,依人口多寡和经济发展差别称谓不同。城、镇、乡实行地方自治,设议事会和董事会。
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体制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行省之外的一些特别行政区域。它是在京师和边疆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组织形式。北洋政府时期,特别行政区包括正式划定的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以及后来划定的外蒙古、东省、西康等,还包括宁夏、青海、内蒙古、外蒙古、西藏等边远地区。
五、特别市与普通市的行政体制
1921年北京政府公布了《市自治制》和《市自治制施行细则》,将市分为特别市和普通市。特别市又分受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省级)监督的市和受内务部总长监督的市,普通市受县知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