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路仅是一个遣使级的行政层级,其建制十分不规范,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一路中无主管机构,实行分权管理方式,分别设置经略安抚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转运使司,各司互不统辖,互相制约,直接对中央负责;二是四监司辖区并非完全吻合,交叉治理之处甚多,且侧重于监察权,明确称为“监司”;三是监司长官职位的临时性,监司多以京师文官充任,特别是对负责军事的帅司授权更小更具临时性。
二、州、府、军、监
宋朝州、府、军、监这一行政层级虽有主管官员,分别是知州、知府、知军和知监,但采取了严格的监督制约措施,主要有以下两条:
一是以京官中的文官充任州、府主官,不再称刺史和尹,而是以京官本职临民间,由中央官兼摄地方官。
二是加强制约机制。
三、县和县下基层行政组织
宋初县官称县令或知县。知县由京官出任,为朝廷所特命。县令出自州、府属员,由吏部铨选。故宋初之知县较县令地位高。以后知县成为县官唯一称谓,统一由吏部铨选,由京官文臣出任。京官出任知县,无形中提高了县官的地位,亦起到了对府、州长官的又一层制约作用,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