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宰相制的废除和内阁制的确立
明朝废除宰相制,实行内阁制后,宰相制度的残余依然存在,出现了许多虽无权相之名却有权相之实的内阁首辅,但从制度上讲,内阁制度和宰相制度有根本的不同。
(1)从职务设置上看,历朝宰相皆定员定制,明朝大学士却无定员定制。
(2)从地位上看,宰相是法定的最高行政长官,六部及其他职能机构是其法定的下属机构,明朝内阁却不是法定的最高行政机构,其首脑内阁首辅也不是法定最高行政长官,六部也不是其法定的直接下属,有些阁臣品秩还低于六部尚书。
(3)从职权上看,历朝宰相拥有法定职权,即决策参与权和行政执行中的指挥权,而明朝大学士包括首辅在内仅充任皇帝个人的顾问和助手,仅有决策参与权,而不具备行政执行中的指挥权。明朝以内阁制度取代宰相制度,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专制皇权的高度发展。
二、司礼监
司礼监是宫中掌内外章奏及批红大权的机构,设提督太监、掌印太监各一员,秉笔、随堂太监若干员。司礼监太监常作为皇帝的代表到内阁议事,以监控外廷,其权力超过内阁和其他任何中央机构。司礼监虽非正式政府组织,但从它在明朝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看,实际已成为中枢决策机构的一部分。在决策权力上,它与内阁平分秋色,甚至压倒内阁。
三、六部
六部是明朝重要的职能机构,其地位和权力因中书省的废除而较前代空前提高,六部直接听命于皇帝,其间再无转承机关,成为事实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
四、五军都督府
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改革中央行政机构的同时,也对军事机构作了分散权力的改革。大都督府被一分为五,设左、右、中、前、后五军都督府,分管所属在外都司和在京卫所,每府设左、右都督掌管府事,下设都督同知、都督佥事等职。
五、诸寺宜
明朝诸寺权力较前代相比大大减弱,它们虽在名义上是独立的中央机关,但实际多成为六部中相应部门的附属机构,只有大理寺的权力较前代有所增强。
明朝大理寺和唐宋时期的大理寺不同,它是最高审判机关,长官为大理寺卿,下设左、右少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