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解放区人民政府
从1948年到建国初期,先后建立的大解放区人民政府有:陕甘宁边区政府、华北人民政府、东北人民政府、中原人民政府。
各大解放区人民政府为该地最高行政机关,统一全区行政领导。大解放区人民政府设政府委员会,由本大解放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大解放区人民政府的建立,一方面适应了我国幅员辽阔、各解放区地理环境各异、解放时间不一、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特点,便于各地根据党中央统一的政策方针,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措施和办法,来完成各项革命和建设任务;另一方面又适应了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发展的要求,在较大范围内统一了行政权力,克服了原来小块根据地各自为政的分散状态,为全国行政体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大行政区,就是在大解放区基础上形成的最高地方行政单位。
二、军事管制委员会
军事管制委员会在人民解放区总部、军区及前线司令部的领导下,为该市军事管制期间统一的军政领导机关。
实行军事管制是临时性、过渡性的措施。军事管制委员会作为人民民主政权的一种过渡性的组织形式,在肃清反革命势力,安定社会秩序,帮助建立人民政权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45年11月5日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委员会”。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正式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实行“议行合一”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行政区划为三级:
(1)盟。
(2)旗、县、市。
(3)区、街和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是我国少数民族区域第一个民主自治政府,它不仅在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本地区的繁荣和发展,支援解放战争等多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为建国后民族地区政权体制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