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统一的决策体制
为适应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还采取了一系列组织措施,克服无组织无纪律现象,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这种集中统一的决策体制是当时紧张的战争环境的客观要求,对于克服当时的分散主义、游击主义倾向,弥补没有统一的中央政府的不足,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行政机关办事制度的建立
1.会议制度。
根据行政机关办事通则的规定,大解放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设置的会议主要有政务会议、部门工作会议和专门会议。
2.办公制度与行政纪律。
(1)在法定的8小时办公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办公时间以外如有紧急公务或群众来访,应随时处理。
(2)各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行主管制度,其他部门遇有相关事宜,应先与主管部门会商处理。
(3)各部门处理日常政务和承办公文电报,必须随时检查办结,不得稽延积压。
(4)凡涉及有关政策、方针和重要计划及各项法令规章的颁订或复更,各部门必先请示主席,事后报告备案。
(5)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非经主席批准或政务会议决议,不得以单独或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谈话和文告。
(6)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均须经主管上级批准,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由主管负责人监交。
3.报告制度。
1948年1月至3月中共中央连续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和《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反复强调各地党政军组织必须建立经常的综合的报告和请示制度。
4.公文程式和公文处理。
当时,通行于解放区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令、命令、指令、训令、通令、决定、指示、布告、通报、通知、报告、批复、状、函、电、签呈等。千在公文处理程序上,以主席、副主席名义的行文,由秘书部门按规定程式登记、编号、封发;以各主管部门名义的行文,分别由各部门按规定登记、编号、封发。
三、人民监察制度的建立
人民监察院或人民监察委员会作为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是解放区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人民监察机关在执行监察职务时,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各有关行政机关必须接受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材料。